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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沧区档案馆利用指南

发布日期:2021.01.27        来源:厦门市海沧区档案馆

1.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,持合法证件(含身份证、工作证等),可以查阅已开放档案资料;查阅未开放档案资料,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港、澳、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及相关单位或组织的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。外国公民和组织查阅档案资料,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。

2.查阅已开放档案资料,可利用开放档案目录和计算机检索系统进行查阅;查阅未开放档案资料,由工作人员提供检索目录或代为查阅。

3.利用者若需复制档案资料,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,由工作人员进行复制,复制件经核实后应加盖档案材料证明章。

4.利用者应自觉爱护档案资料,严禁涂划、撕扯和污损档案资料。如有损毁档案或其它不利档案安全的行为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5.档案资料利用完毕后,应及时交还工作人员,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查阅场所。

6.利用者引用海沧区档案馆档案资料发表文章、出版著作等,应注明“该档案资料由厦门市海沧区档案馆提供”字样,注明引用档号,并向区档案馆提交出版物2份备案。

7.利用者应遵守各项档案查阅管理制度,自觉维护秩序,爱护公共设施,不得吸烟、大声喧哗。